
公告日期:2025-07-26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18 年 8月 1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并通过,根据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得投资收益,将现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包括:
(一)投资新建公司、对现有公司增资、投资新项目、扩建项目等为实现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以获取长期收益为主要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委托理财、对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以获得财务性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开展对外投资的,应参照本制度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其公司章程建立。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战略与投资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被投资单位(如适用)的资信情况
进行调查或者实地考察。
第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七条 公司法律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内部审计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投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7、未达到上述1至6项标准,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或者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或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上述1至6项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
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豁免适用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且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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