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根据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22 年 6 月 20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次修订,根据 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第四次修订,根据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第五次修订)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证券事务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决定公司薪酬分配的原则、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八)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九)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二十)审议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十一)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的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事务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 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与合规风控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事务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