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11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25年7月25日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合理有效地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级监管规定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或者通过收购方式获得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或收购形成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或通过收购部分股权形成的,公司控股超过50%(不含50%),或50%以下(含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及上级监管部门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本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加强对子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经理层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和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本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子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或对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下属子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监督,并按照公司相关要求逐级建立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 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经本公司进行投资论证,依照《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授权的其他文件规定的权限进行审议批准。
第九条 子公司在本公司的总体目标框架下,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子公司的规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同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本公司通过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和管理。本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应由公司有权决策机构讨论通过,再根据子公司章程规定,由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或者聘任。本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保护股东利益。
第十一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会议通知和议题需在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本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报董事会秘书审核有关重大事项是否需要经过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或批准,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由本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向本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汇报。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下属子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及协调。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建立能够指导企业经营工作的、以财务核算为基础的预算管理体系,确保按计划完成年度经营目标。各子公司应于每年年末,在本公司的指导下,由子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报本公司审批。对于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分析原因、反馈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解决。预算的调整应当履行以上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总经理应及时向本公司汇报经营工作情况,并向本公司归口职能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作为对该子公司当年经营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
子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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