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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20:21:14 股吧网页版
江苏新能:江苏新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7月25日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18 年 8月 1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并通过,根据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包括全资子公司),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从严控制担保行为,原则上不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除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未依据《公
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者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主要包括:财务管理部、法律审计部、证券事务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征信报告、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

(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与债务有关的主要合同;

(四)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的方式、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等(如有);

(五)未公开披露和未执行完毕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行政处罚案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供应商、客户、债权银行履约情况及联系方式、银行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近一年职工社保缴纳证明等。

第十二条 财务管理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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