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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5 20:21:14 股吧网页版
江苏新能:江苏新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25日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6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根据 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
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3月29日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次修订,根据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决策权限和程序,
是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处理关联交易活动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或者人士发表独立意见的原则。

第四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
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公司与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
的行为,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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