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根据 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22 年 12 月 8 日公
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3月29日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次修订,根据 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司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且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 2 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2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
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投项目执行部门要细化具体的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
划进度完成,并且定期向财务管理部、证券事务部提供工作计划及实际进度。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