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权限,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及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选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并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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