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龙马:融资决策制度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决策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融资行为的决策: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发行新股(包括增发新股和配股);
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含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第三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发行新股,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提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董事会讨论通过,报请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度年初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时,由财务部拟定本年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额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的借款额度),作为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一部分,经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讨论通过。在股东会批准的年度借款额度内,总裁及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每笔具体借款。
第六条 未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中批准年度借款额度,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按照单笔借款额度区分以下情形进行审批:
1、单笔借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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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0%的,由总裁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尽管有上述规定,若融资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上浮 30%以上的,均需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
3、单笔借款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的,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会讨论决定。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金额,应累计计算,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提供担保的,由相应的批准借款的机构在批准借款的同时,需按《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融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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