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管理,规避投资风险,强化决策责任,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租入资产;
(四)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基本原则及审批管理
第五条 重大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重大投资必须符合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并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二)公司重大投资必须考虑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正常
运行所需的资金使用周转需要量;
(三)公司重大投资必须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要求和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
(四)公司重大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五)公司重大投资必须坚持科学论证、审慎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重大投资的项目立项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同时需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第七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未达到10%的,由总裁办公会审批决定;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10%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但公司发生
的重大投资仅前款第 4 项或第 6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不提交股东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上述计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款第 4 项或者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交易达到第七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九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
因租入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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