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龙马: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期间中,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要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本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依据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工作计划,独立董事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责。在定期报告工作期间,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进行实地考察。履行定期报告职责要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请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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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时,督促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就本年度内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并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论证不明确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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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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