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强化敏感信息排查、归集、保密,改善和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信息;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信息;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五)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公司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分管范围)产生的公司敏感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敏感信息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相应的敏感信息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敏感信息。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敏感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
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各部门、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管理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为报告义务人,应当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予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0、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
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21、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22、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23、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上述 19-23 项所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
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
行报告义务。
(二)日常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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