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
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 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全资、
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依 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 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 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的方式一般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四种。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保函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行为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财务部门是对外担
保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其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
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 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 失。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但经
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 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要求被
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 三人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
外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
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除上述第(四)项之外,其它对外担保对象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受理。被担保人应提前至少 30 日
向财务部提出担保申请,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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