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决策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龙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列非日常经营交易事项的决策: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和日常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出售公司研发或经销的产品或商品等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债务重组;
(八)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其他除日常经营交易以外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日常经营经常性发生的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行为以及融资行为的决策按照公司相应的专门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委托理财、资产抵押、对外捐赠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10%且所有计算标准均未达到 5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任一计算标准达到或超过 50%,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还应提交公司股
东会审议,但公司发生的交易仅前款第 4 项或第 6 项标准达到或超过 50%,且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可以不提交股东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裁办公会审批。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外),均由董事会审议;若达到下述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4、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5、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第四条计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外的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决策标准。
第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交易达到第四条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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