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的管理,确保控股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战略规划或业务发展需
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及实际控制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
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权。
第四条 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
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
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
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性管理。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
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
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报告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
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
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控股子
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选举或聘任。
第十二条 股东会是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时,
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人员(包括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应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具体由控股子公司章程规定。
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由该公司的股东推荐,经控股子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原则上由母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第十四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管理好控
股子公司;
(二)出席控股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
1.公司委派的董事在接到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的通知后,及时将会议议题提交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在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公司委派的董事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并完整地表达出资人的意见;
3.在会议结束后 1 个工作日内,公司委派的董事要向公司董事长汇报会议
情况。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
议,且须由到会股东、董事签字。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在作出1 日内报母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设监事会或监事,其成员由其控股子公司章程决定。
控股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七条 公司委派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控股子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控股子公司财务,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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