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和其他指定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公司股票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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