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公司合法持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对外提供担保行为。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助于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四)坚持效益优先、规模适度,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的安全稳健。
第四条 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行本制度,对有关事项的判断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和效益的原则审慎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启动、可行性调研、监督、协调及后续评价工作。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可组成专门项目可行性调研小组或外聘专业机构来完成。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投资概预算,筹措资金;并协同相关部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监督检查预决算执行情况,配合总经理完成项目投资效益评价。
第十条 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委托外聘律师)根据投资项目的需要,对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进行法律风险把控,包括负责投资项目的风险预判、投资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合规操作以及根据具体项目需要进行交易文件、法律文书的起草、审核。
第十一条 公司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下属公司经营情况调整投资计划,完善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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