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以及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并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等重大事项,促进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提供优质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条 公司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成员提供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六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除上述职权外,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还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外部审计机构与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行业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