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金诚法意[2025]字 0610 第 111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
专项核查意见
金诚法意[2025]字 0610 第 111 号
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本次发行的申请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 2025 年 4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22 号)。
鉴于发行人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和上交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业绩变化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实施了核查。
2.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3.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以及经办律师对有关单位或人士的函证及访谈结果出具。
4.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对本专项核查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所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为本次发行目的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化情况的核查
(一)发行人最近一年及一期较上年度同期的经营业绩变化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8567 号《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388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08.70 万元,对比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386.39 万元,同比下降了 86.78%;发行人 2024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308.53 万元,对比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2,285.39 万元,同比下降了 86.50%。根据发行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 2025 年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56.71 万元,对比 2024 年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20.97 万元,同
比下降了 211.13%,发行人 2025 年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74.40 万元,对比 2024 年一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95.30 万元,同比下降了 597.81%。
(二)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化的原因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1)照明板块业务,包括照明产品结构组件的研发、生产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