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会后事项承诺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
简称“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并于 2025 年4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22 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会后事项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要求,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职、诚实信用的原则,
对发行人自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之日(2025 年 3 月 4 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
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间”)是否发生重大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
根据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核查,核查期间,除业绩变化以及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调整外,发行人没有发生可能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其他会影响本次发行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会后事项,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 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1 年度、
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核查意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中没有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情形出现。
3. 发行人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 发行人 2024 年及 2025 年一季度业绩变化情况详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一、发行人经营业绩变化情况的核查”,该等变化不会对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经营、本次募投项目、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除此之外,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 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 发行人的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 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 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肖海光、黄福斌,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会计师黄加才、华海祥,本所及其签字律师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未发生更换。
10. 发行人未做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 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潜在纠纷。
12. 发行人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 发行人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 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 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其他影响本次发行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18. 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本次发行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签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上述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 若从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发行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21. 发行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复有效期内和发行人审议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有效期内完成发行。
22. 发行人承诺启动发行时,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事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未实施完毕的情形,不存在回购股份期间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情形。
23. 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声明不存在以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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