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上海永冠众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是指远期外汇管理、期货、掉期(互
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本制度所称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利用银行金融产品等对外汇资产进行保值,锁定或减少外汇相关财务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以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等。本制度所称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是指除远期外汇交易业务以外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
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与金融衍生品的专业知识、风险及控制,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五)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贸易相关的产品或者原材料,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六)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或获批的外币借款授信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适用本
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
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六条 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
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
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
构成关联交易的远期结售汇和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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