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
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
见。
第十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管理层人选提
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及管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他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独立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等方式进行,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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