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的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依照上交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要求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并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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