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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创集团: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今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审
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防范担保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 50%以上,或者虽然持有不足 50%
的股份但能够通过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以协议等其他安排实现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严格、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强制公司为其或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
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披露工作。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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