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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4 17:03:03 股吧网页版
华体科技: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5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

中海国际中心 B 座 15 层

邮编:610041

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

(2023)天(蓉)意字第 35-3 号
致: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体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实行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本所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4、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6、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7、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注销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未行权股票期权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如下批准及授权:

1、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与该等议案有关联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2023 年 6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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