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和《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以直接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各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已为3家以上(含3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审计服务,具有审计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七)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分工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2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与审计部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包括:
(一)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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