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奇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下属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尽可能的降低因担保引起的坏账可能。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担保对象和审查程序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管部门为财务部,担保申请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
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资信状况、偿还能力等;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
(五)担保申请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条 担保申请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担保申请人、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二)担保申请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担保申请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担保申请人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六)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会同法务人员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公司财务部与法务人员在调查核实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是否真实有效;
(二)申请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是否合法合
规;
(三)被担保申请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及其是否具备偿债能力的情况说明及分析;
(四)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充分,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瑕疵;
(五)担保申请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资信,其在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六)其他有助于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部与法务人员经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后,应将书面报告连同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送交财务总监审核。财务总监在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财务总监提交的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合规性复核。董事会秘书在复核同意后,应当及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担保申请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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