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的履行职务。
第三条 本细则对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和总经理任职应具备的条件: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行业各种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每届任期从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总
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的程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对总经理的聘任。
第八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九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专职,总经理在集团等控股股东单位及其下属企业中不得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总经理在本公司领薪。
第十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应于二个月前向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待董事会批准后离任。若在不利于公司的情形下辞职或在董事会未正式批准前擅自离职等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总经理应负赔偿责任。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对辞职的审查,应于收到总经理辞职报告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正式批复。
总经理离任必须进行离职审计。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可根据工作分工,分别授权具体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行使部分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暂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为履行部分或全部职责,若代职期间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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