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20:07:53 股吧网页版
五洲新春: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前向公司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由公司于申报计划卖出的前 15 个交易日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 CA 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的股票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对存在涉嫌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总数的 2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