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五)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八)公司新增承诺事项和股东新增承诺事项;
(九)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该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
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十)面临重大风险,包括: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等;
(十一)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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