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议等相关工作。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一致,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委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决议落实,以及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认为必
要、董事长提议或过半数委员提议时,应当召开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三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过直接送达、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案;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或因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会议通知不受前款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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