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2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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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地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三)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
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七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的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
(三)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四)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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