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5/9/10/13/17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Tel):010-65219696 传真(Fax):010-88381869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文意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三祥新材、公司 指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2022年激励计划 指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限制性股票 指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2022年激励计划
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 指 按照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2022年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根据2022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须成就的
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指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关于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三祥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三祥新材的委托,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上述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三祥新材2022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项所披露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