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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7:43:28 股吧网页版
柯力传感:柯力传感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活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的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还需参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审批及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一)和(二)的规定。委托理财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批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之决策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决策权限批准公司委托理财总体额度。

(二)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总体额度内,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投资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
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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