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受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控制”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的股权或权益,或拥有50%以上表决权,或者拥有表决权不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该子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或协议安排,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章程、相关管理制度及协议安排,对子公司从章程制定、治理结构、人事与考核、财务、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决策事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六条 子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级子公司原则上应结合自身情况参照执行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重大事项报告等各项管理规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子公司自身适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子公司如有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按照该等制度执行。
第七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根据子公司章程或有关合同、协议规定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委派人员”)。公司有向参股公司或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对该等公司委派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1)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2)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3)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4)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5)定期或应母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6)列入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7)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各级子公司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合同管理、重大事项报告、信息披露等各项管理规定。
如前述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或需提交母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子公司应事前将该等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待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后,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有关部门及公司委派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要求和督促各级子公司遵守前述各项管理规定。
第十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须在会议召开日至少5日前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如各级子公司有上述重大事项或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需经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该等事项应先由公司履行相
应批准程序后,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公司委派人员或公司股东代表应按照公司的决策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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