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
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与运作,依法合规开展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是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的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投资期限 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应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公司董事长行使决策权。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或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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