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的时间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提名工作组,专门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准备相关会议资料;提名工作组的成员由提名委员会选定。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并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总经理候选人提名的建议。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5日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及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
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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