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宁波柯力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治理文件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表
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董事”
特指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由职工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董事,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职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
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
选任的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
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如有),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议案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
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予
以特别说明,并按照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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