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7:06:50 股吧网页版
恒林股份: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刻制、管理、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促进印章管理标准化、流程化,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董事会章、部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印章的刻制、保管、使用、废止和变更等事宜。公司各下属子公司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与备案

第四条 印章的刻制:

公司印章刻制必须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公司印章的刻制由公司法务部统一负责。

第五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法务部提出申请,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刻制。

(二)财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由公司财务中心提出申请,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刻制。

(三)董事会章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后刻制。

(四)部门印章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刻制。

第六条 未经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公司印章。

第七条 印章刻制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公章、合同专

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印章在刻制时应在公安系统办理备案;刻制后通知申请部门办理领用登记、留样备案手续。

第三章 印章的审批与使用

第八条 印章使用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人同意后方可在相应的印章管理员处用章。

第九条 印章使用范围和程序:

(一)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政府机关或相关机构的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各种承诺、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申请人应通过公司 OA 系统提交用印申请流程并获得审批通过后方能加盖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印章通常与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配合使用,需先盖上述印章后,方可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严禁用于其他未经审批事项。

(三)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限用于合同、协议的签订。各部门因业务需要对外签订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的,申请人应通过公司 OA 系统提交合同评审流程并获得审批通过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财务印鉴章: 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办理银行业务资料、往来款项收据及其它财务凭证等;发票专用章仅适用于公司财务部开具的发票。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财务印鉴的使用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使用。
(五)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使用董事会印章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董事会办公室常规的信息披露工作用章无须经过上述程序,可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用章。

(六)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由各归口部门负责管理和保管,各部门负责人为最终审批人。原则上仅限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代表公司使用。

(七)上述未规定的其他印章使用,按照公司相关内部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各部门因业务工作需要,需借用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专用章等公司基本印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须严格履行印章外带使用审批程序。公司印章外带需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相应审批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印章管理员应作为监管人与业务经办人一并办理印章外借期间的用印事项;由于特殊情况印章管理员不能作为监管人时,则应委派其他指定人员作为监管人,印章由监管人保管,用印时监管人与业务经办人应同时在场,监管人有权审核印章的使用内容与申请事项是否一致。启用印控平台的印章(即电子章筒)外带,可以不派监管人。

第十二条 盖章文件需原件带回,如遇原件不能带回的,需现场拍照留存,业务经办人与监管人对印章外带期间的用印风险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印章管理部门应建立用印登记簿,详细载明印章的使用时间、使用部门、使用人、加盖份数、审批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定期开展印章管理自查工作,对印章刻制、保管、用印审批、用印登记、印章外带等情况进行自查与盘点。

第十五条 用印注意事项

(一)公司印章应盖于文件正面或公司名称处,两页以上文件应加盖骑缝章。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