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完善治理、规范运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参与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便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同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机构、个人或新闻媒体调研采访的,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董事会办公室由专人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涉及公司的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做好公司与外部参与人员的前期沟通工作,提前确定活动内容、人员安排,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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