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恒林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作为出资主体,以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股权类投资:包括新设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向包括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现有企业增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股权收购;认购新发行股份等;
(二)处置股权类投资:包括股权转让、股权退出、对现有投资企业减资等;
(三)放弃现有投资企业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权利;
(四)投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衍生品等金融产品;
(五)委托理财;
(六)法律、法规允许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投资风险可控、按规定取得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合规运作。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总体执行标准:
(一)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经理层批准。
第七条 公司投资设立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募集资金或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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