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四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
(四)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七)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的情形;
(八)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该独立董事需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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