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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18:23:23 股吧网页版
璞泰来: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资产运营质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100%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股权或股份占注册资本 50%以上的子公司,或虽然不足 50%,但可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治理结构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依法建立对子公司的控制架构。子公司应依法及子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不设)、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董事长授权委托指定人员(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代表参加会议,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会议形成决议或会议纪要后,公司代表应在第一时间报备公司证券事务部,会议结束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会议相关情况。
第八条 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委派。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由公司推荐或委派,按子公司章程选举确定。
第九条 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应将拟定的会议通知、议题、议案报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议事项是否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及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对须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公司参会代表应按公司的决策结果进行表决或发表意见,如公司无法在子公司相关会议召开前作出决策的,公司或其委托的代表可要求子公司延期召开相关会议。
第十一条 子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需经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批准并报备公司。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数,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并报备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向子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监事按程序调整。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
贯彻执行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委派的人员,须接受公司的年度考核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须接受控股子公司的年度考核并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全资子公司的人力资源及薪酬管理,按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控股子公司人力资源及薪酬管理,按控股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执行,但应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备案。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垂直统一管理,根据投资公司情况予以委派、推荐财务管理人员,并依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聘任和解聘。
第十九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所属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并直接由公司财务部领导,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工作。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时对子公司总经理提供全面的工作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经营及财务情况,按照公司要求提交财务报告、工作总结、重大专项报告等,接受公司绩效考核和内部审计。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依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备公司财务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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