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璞泰来)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2 年激励计划)、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5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 2025 年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行权价格调整)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无论该等资料是通过电子邮件、移动硬盘传输、项目工作网盘或开放内部文件系统访问权限等各互联网传输和接收等方式所获取的)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扫描资料、照片资料、截屏资料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律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均与事实一致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查询及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仅就与 2022 年激励计划、2025 年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境外法律事项及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璞泰来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 2022 年激励计划、2025 年激励计划
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或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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