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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3 18:23:23 股吧网页版
璞泰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4


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璞泰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是指在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存在其他过错,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延迟、内容存在重大差错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获得监管机构同意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
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

(三)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四)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年报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披露工作违反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内控管理制度,造成年报披露延迟、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根据信息收集、编制、报送、传递、审核、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错的,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不如实、及时提供年报信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依法可归责于个人的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依法提出索赔;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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