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 法律意见书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5-05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公示期已满45天, 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
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及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13.54元/股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667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共涉及1名激励对象, 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6,667股。 本 次回购注销 完成后, 本次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188,876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 相关申请,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8月20日完成注销 , 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 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但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按照《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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