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内部重大事项的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本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统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视为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单位(包括不限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等)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 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
(三)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人员、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秘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司董秘办公室负责对各方报告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除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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