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成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备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以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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