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全面、有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品牌及企业形象,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合法合规原则: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员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制度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类型及受益人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十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以及公司履行社会责任需要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困难个人等。
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就公司对外捐赠事宜进行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公司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1%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公司对外捐赠,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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