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的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原则: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制度监管要求,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与经营规划,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三)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四)严格执行决策程序,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控制风险。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批决定,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还需提交股东会审批决定,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包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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