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并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三)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但保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所属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办理担保业务,如确有必要对外提供担保的,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具体事务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四条 在对外担保事务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评估;
(二) 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 在对外担保生效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 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 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台账;
(六) 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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